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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办佛山市跆拳道邀请赛的规定

 关于承办由佛山市跆拳道协会主办的
跆拳道比赛的规定
 
各团体会员:
      鉴于目前佛山市跆拳道运动发展迅速,爱好者众多。佛山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佛跆协)为更好地组织各团体会员,向广大跆拳道爱好者提供相互交流平台,以全面普及跆拳道运动,提高水平,促进我市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现对各团体会员申请承办由佛跆协主办的跆拳道比赛规定如下:
 
一、   承办赛事
(一)、《佛山市(××区)跆拳道邀请赛》是目前由佛跆协主办的唯一比赛。
(二)、赛事举办时间:为每年三月至五月上旬。
 
二、   承办原则
(一)、承办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所列示的承办条件。
(二)、承办单位在筹备与比赛相关的一切工作中,若遇到规定事项或重大事项,必须向赛事组委会申请获批后才能行动或更改。
(三)、比赛须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   承办条件
(一)、承办资格
承办由佛跆协主办的跆拳道比赛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资格:
1、必须是佛跆协注册期内的有效团体会员。
2、该团体会员下属不少于三十名佛跆协注册期内的有效个人会员。
3、该团体会员两年内未被佛跆协处以停权、禁赛、警告等处分;一年内未被通报批评。
4、原则上赛事由各区轮流承办。
(二)、承办要求
1、组织要求:佛跆协与承办单位共同组建“佛山市××届(××区)跆拳道邀请赛组委会”负责筹划、督导和运作比赛。佛跆协领导出任组委会组长。并按要求设立组委会执行机构。组委会对承办单位的比赛策划和工作安排有监督权和否决权。
2、裁判要求:佛跆协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优先调用佛跆协注册裁判员。为确保裁判工作独立性,佛跆协的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的任命与工作安排。承办方必须将裁判薪酬交由佛跆协统一发放。承办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给付利益。
3、仲裁及纪律委员会要求:赛事的仲裁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由佛跆协委派,如涉及薪酬利益,则承办方必须将仲裁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的薪酬交由佛跆协统一发放。承办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给付利益。
4、参赛要求:佛山市内参赛单位及其队员,必须是佛山市跆拳道协会注册期内的有效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5、场地要求:承办单位提供的场地必须满足比赛运作,在确保能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面积可视参赛人数而定。
6、报批要求: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比赛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为比赛办理必需的各项报批手续。
7、安全要求:为确保参赛人员全体购保,承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的参赛人数,将相应的购保费用交由赛事组委会统一购买意外保险。同时承办单位应确保赛事期间接待工作的安全。
8、现场要求:承办单位必须于比赛期间在现场配置专业的医疗人员、充足的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
9、设备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提供满足比赛运作的,符合中国跆协有关规定的比赛用垫和相关比赛用设备。
10、赞助要求:承办单位寻找赞助商及比赛期间所做的一切宣传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11、保证金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地向佛跆协递交比赛保证金:人民币伍千元整。比赛顺利完成后立即返还。若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条例,佛跆协将按本规定的处罚条例执行处罚。
12、管理费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地向佛跆协缴纳比赛管理费。管理费为参赛报名费的10%;(参赛报名费含为支付意外保险和运动员膳食而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要求:视具体情况由佛跆协或赛事组委会向承办单位书面提出。
 
四、   承办申请程序
(一)、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和递交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合资格团体会员申请承办《佛山市××区跆拳道邀请赛》,可于每年1月1日前填妥《比赛承办申请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佛跆协邮箱:fstkd@hotmail.com
(三)、佛跆协自收到申请后一周内组织赛事承办评审组,约请承办单位面谈或实地考察。并向初步具备承办能力的申请单位出具《比赛承办方案征集通知》。
(四)、承办单位收取通知后,参照本规定的要求和佛跆协相关规定,编写《比赛计划》、《比赛规程》和《比赛财务预算》等计划方案。并将于1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佛跆协邮箱。
(五)、佛跆协自收到相关方案文件初审后将在官网上对外公示,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各团体会员。公示期为十天(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期间各团体会员可就承办方案和计划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并有效反馈至佛跆协。
(六)、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赛事承办评审组将结合各团体会员的反馈意见和承办单位的修改意见,对承办方案计划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呈报佛跆协常务理事会以判定承办权归属,同时确定比赛的备选承办单位。相关信息将于佛跆协官网对外公布。
(七)、佛跆协判定承办权的归属后一周内,承办单位应与佛跆协共同组建赛事组委会并正式运行,同时必须转入足额赛事保证金。若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佛跆协将按处罚条例作出处罚。
(八)、承办单位必须在报名截至日期后三天内,根据参赛人数向赛事组委会交纳购买意外保险的费用。
(九)、承办单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一天向佛跆协足额交纳裁判员(含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薪酬和比赛管理费。
 
五、   违规处罚条例
(一)、承办单位在筹备和运作与比赛相关的一切工作中,凡涉及以下四方面的:
1、本规定所指的承办条件和要求。
2、本规定所指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3、佛跆协书面提出要求的事项
4、其他重大事项。
      承办方在未向佛跆协(组委会未成立前)或赛事组委会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就擅自行动、作出更改或违规操作的。佛跆协或赛事组委会有权否决承办单位的行为。
若情节严重者,经佛跆协常务理事会裁定,佛跆协将对承办单位处以:剥夺承办单位的赛事承办权;全额或部分罚没保证金;给予停权、禁赛、警告或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办单位负全责。
(二)、若比赛期间出现因承办单位重大错漏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佛跆协常务理事会裁定,佛跆协将对承办单位处以部分或全额没收保证金,并且给予停权、禁赛、警告或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办单位负全责。
(三)、严禁承办单位以任何形式私下向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各级裁判给付利益。一经发现查实,佛跆协将对承办单位处以全额没收保证金,并处于停权两年处分。
(四)、承办单位在筹备和运行比赛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移交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佛跆协将视情节,对承办单位处以:剥夺赛事承办权;全额或部分罚没保证金;并给予停权、禁赛、警告或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办单位负全责。
 
六、   其他未尽事项
      如有其他未尽事项,佛跆协视具体情况向承办单位书面提出。
 
七、   最终解释权属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佛跆协所有。
 
 
      本规定自2011115日执行。
 
 
                                                                                佛山市跆拳道协会
                                                                                  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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